近日,德钦县人法院速裁审判团队依法诉前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案件简述
原告益某与被告扎某于2012年12月3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13年5月12日生育婚生女丁某,现8周岁。婚后夫妻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而发生争执,夫妻感情已破裂,现无法继续一起生活。
经双方当事人申请,速裁审判团队法官对该案进行了3次庭前调解。由于案情复杂,争议事项较多,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情绪都很激动,调解工作较为困难,法官站在为民司法的角度上,认真听取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并就双方争议较大的婚生女抚养问题有针对性的讲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做好疏导工作,并引导双方当事人就具体的争议事项进行协商,最终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
调解当天,法官为防止再次引起纷争,在调解结束后,前往阿东村委会协助益某拿回嫁妆及随身物品,并当场转交扎某支付给益某的共同财产折价款25000.00元。
法官寄语
本案中原告益某与被告扎某最大的争议是孩子的抚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八十四条之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考虑到婚生女丁某年龄仅8周岁,一直由扎某及其家人照顾,已经适应了现有的成长环境,另扎某的经济条件相比益某更优越,为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并在法官耐心释法后,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继续由扎某抚养婚生女丁某。
离婚并不能隔断亲情,但毫无疑问的会伤害到亲情,希望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仍然能够继续尽到做母亲的责任,让女儿能够健康快乐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