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德钦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原告证据不足,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2021年4月27日,原告立某、都某通过其银行账户向被告张某某的账号转账20000.00元。2021年5月1日,肖某通过其银行账户向被告张某某的账号转账15000.00元。2021年4月27日被告张某某的账号有一笔存款金额为65000.00元的交易记录,但立某、都某、肖某转账凭证未备注转账事由,转账性质不确定,故承办法官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民间融资活动,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借贷关系也常发生于亲戚、朋友、熟人之间,鉴于借贷双方关系的特殊性,出借人基于信任,在出借款项过程中未签订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因此,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时,造成出借人主张权利困难,无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在借贷关系发生后,出借人要主动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据,并积极收集相关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
写在最后
今后,德钦县人民法院将不断加大普法力度,通过典型案例,做到以案释法,增强公民法律意识,依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