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钦县人民法院“和谐梅里·格桑梅朵调解工作室”作为加强诉源治理工作的重要载体,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近日,“和谐梅里·格桑梅朵调解工作室”依法诉前调解了一件民间借贷纠纷和一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案件一:
2021年11月保某在高某所在工地协助施工,因保某急需资金周转,高某先行垫付部分资金78000.00元,保某偿还50000.00元后,剩余28000.00元一直未还。现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保某于3日内返还垫资款。
应双方当事人的要求由“和谐梅里·格桑梅朵调解工作室”调解法官组织诉前调解,高某系外地人,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远程出庭,经调解员耐心调解,通过背对背调解方式,从法理、情理角度充分跟当事人释法明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约定,并申请出具了调解书。
法条链接
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超过部分的利息,法院一般不予保护;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自己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寄语
我们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也要加大惩处力度,切实打击非法借贷行为。在审理阶段,对有证据证明有赌债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嫌疑的,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经调查发现具有涉嫌违法借贷情形的,依法及时处理;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对于高利贷的借贷案件,严格依法裁判,对于超出规定标准部分的利息一概不予支持。对于恶意拖欠借款、故意逃债的,要依法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支持出借人利息、逾期付款利息等合法合理诉求。
案件二:
2015年12月16日,湖南某公司与云南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湖南某公司具体施工云南某公司的矿山勘探线基建工程,合同签订后,湖南某公司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工程于2018年6月全面竣工,且验收合格。
2019年2月,经过审计,工程价款最终为55799435.70元。后双方就剩余款项的支付问题达成了《分期还款协议》,但云南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湖南某公司诉至德钦县人民法院。
法院工作人员接待原告了解案情后,及时联系云南某公司并安排“和谐梅里·格桑梅朵调解工作室”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由于案件涉及金额较大,经过调解员的耐心调解,通过面对面、背对背调解方式,从法理、情理角度充分跟当事人释法明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约定,并申请出具了调解书。
法官寄语
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湖南某公司已经按照要求完成了云南某公司的建设要求,且双方对工程款的金额已经达成合意,成为合同之债,云南某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其未按约支付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不应当以其他理由拒不支付相关费用。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是订立合同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尽到的义务,每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并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将面临诉讼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