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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巡回审理“非法持枪”案,零距离以案释法进社区
作者:综合审判庭 阿茸扎  发布时间:2023-03-16 15:56:44 打印 字号: | |

【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巡回审理

“非法持枪”案,零距离以案释法进社区

 

 

为持续推进打击整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深入开展“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充分发挥巡回审判“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近日,德钦县人民法院“和谐梅里•三江巡回审判团队”在德钦县奔子栏镇习木贡村民小组活动室对被告人次某非法持有枪支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案情回顾

被告人次某于1995年向他人购买枪支后,先后藏匿于四川老家及德钦家中,在公安机关开展缉枪治爆活动中均未主动上缴。后经其他公安机关依法移送线索,次某最终被查获。次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供认不讳。

巡回现场

本次庭审在法庭主持下,严格按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公诉机关围绕指控的事实出示了证据、发表了公诉意见,被告人次某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此次庭审活动是德钦县人民法院切实推进庭审实质化的又一缩影。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鲁茸尼玛结合此次巡回审判活动,使用藏、汉双语围绕相关枪爆犯罪对前来旁听的村民开展释法宣传活动。巡回审判团队通过对群众身边典型案件的司法、普法活动,使群众对涉枪支、弹药等物品违法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得以普遍增强,实现了巡回审判“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

此外,“和谐梅里•三江巡回审判团队”向群众发放民法典、防范养老诈骗、禁毒知识等宣传手册及小礼品50余份。

法官寄语

非法持有枪支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如果家中有祖辈遗留的枪支,即使存放枪支的目的不是使用,仅是私藏在家中留念、把玩或观赏,也是违法犯罪行为。如家中存有枪支,一定要及时主动上交当地公安机关,不得擅自处理,否则面临的将会是法律的处罚。同时,广大群众也应积极检举,提供涉枪涉爆的违法犯罪线索,共同构建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综合审判庭
责任编辑:白东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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