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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普法强基(4)买卖合同起纠纷,电话调解化心结
作者:立案庭  发布时间:2023-03-16 16:05:29 打印 字号: | |

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普法强基(4

买卖合同起纠纷,电话调解化心结

 

“法官,我把钱转给你,麻烦您帮忙转给原告”2023年3月的一个下午,德钦县人民法院“和谐梅里•格桑梅朵调解工作室”的法官在微信上收到这样一条语音。

案情回顾

被告斯某2020年7月向原告裴某购买材料,货款陆续支付后剩余20000.00元未支付,原告裴某多次讨未果后将被告斯某诉至法院,立案庭在收到立案材料后,鉴于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遂引导双方进行诉前调解,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和谐梅里•格桑梅朵调解工作室”的法官对此案进行诉前调解。

调解法官收到案件后,通过电话联系了被告斯某,对其释法明理,告知要按约定履行货款的义务斯某在电话中表示,自己并非违约不付,只是受疫情影响生意不好做,并向法官详细陈述了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困难,承办法官耐心劝解,双方多角度考虑问题。经过调解并耐心地讲解法律知识,双方最终达成协议,该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3天后斯某将涉案的20000.00元货款通过微信转账给调解法官,随后由法官裴某转账付清了货款于是便有了开头的一幕。

法官寄语:在日常的买卖关系中应当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并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主体、标的物信息、合同价款及交付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管辖及送达条款等内容,并妥善保存单据,在发生相关纠纷时作为维护己方权益的证据使用。


 
来源:立案庭
责任编辑:白东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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