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新闻
【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普法强基(7)巡回法庭到社区,审判普法两相宜
【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普法强基(7)巡回法庭到社区,审判普法两相宜
作者:综合审判庭(才仁卓玛)  发布时间:2023-04-18 17:06:10 打印 字号: | |

【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普法强基(7)巡回法庭到社区审判普法两相宜

 

 


为积极推进普法强基专项行动,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充分发挥巡回审判“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近日,德钦县人民法院“和谐梅里·三江巡回审判团队”到升平镇敦和社区巡回审理了两起危险驾驶案件并当庭宣判,敦和社区工作人员及附近居民现场旁听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某某、某某人均为酒后驾驶机动车车辆被公安机关查获庭审中,名被告人对自己的危险驾驶行为后悔不已,均表示通过此次庭审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酒驾行为的错误,今后将增强遵纪守法意识,积极参与交通安全宣传,共同维护出行秩序。


庭审结束后,“和谐梅里·三江巡回审判团队”的法官结合此次巡回审判活动,使用藏、汉双语围绕危险驾驶罪、反有组织犯罪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做释法宣传,通过发放宣传手册、讲解典型案例及现场答疑等方式,向群众宣传了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主要手法,并向群众详细讲解了预防电信网络诈骗技巧,引导广大群众主动参与到反诈宣传中来,共同筑牢反诈社会防线。


法官寄语:酒驾、醉驾危险又犯法,广大司机朋友要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基本要求,切勿侥幸酒驾,酒驾不仅危害自身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更危害了公共安全无论何时都不要触碰酒驾这条高压线,不要用自己、他人的生命做赌注,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驾驶,文明出行,保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综合审判庭
责任编辑:白东菊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