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普法强基(9)
诉前调解进村入户,家事纠纷家里解
为充分发挥诉前调解高效便捷的优势,让更多的纠纷解决在诉前,近日,德钦县人民法院“和谐梅里·双语三心法庭”法官黄继龙同德钦县司法局霞若司法所和英同志一起到霞若乡粗卡通村诉前调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同某与咱某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两个孩子,大儿子现年16岁,小女儿现年12岁,由于咱某一直酗酒,酒醉后经常实施家暴行为,因家暴争吵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分居已经一年多。
拖顶人民法庭接到诉讼材料后,进行前期了解,女方告诉法官“男方在酒后有家暴行为,却又始终不能改过,让她很是痛苦,无奈才到法庭寻求帮助。”,确认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且被告亦无挽救婚姻的意愿,法官遂联合辖区司法所的同志一起到当事人所在村委会进行诉前调解。
在诉前调解的过程中,调解法官与双方当事人深入沟通,寻找他们婚姻中的症结所在,鉴于夫妻双方矛盾无法调和,经工作人员两个多小时的释法说理,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离婚协议并于当日到霞若乡民政进行登记离婚。
法官寄语:在离婚纠纷中,双方矛盾往往都是由家庭琐事日积月累而成,一纸判决书可以让案件了结,但并不能真正地解决纠纷,组织诉前调解是为了缓解双方当事人的相互对立和憎恶,在道德上得到升华,引导双方充分考虑子女的利益,理性面对生活。
拖顶人民法庭将继续发挥派出法庭的前沿阵地作用,坚持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力争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为辖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法条链接
1.《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