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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普法强基在行动(27):诉前调解化纠纷,当场履行显成效
作者:立案庭  发布时间:2024-01-25 16:50:28 打印 字号: | |

【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普法强基在行动(27):诉前调解化纠纷,当场履行显成效

 

近日,德钦县人民法院和谐梅里格桑梅朵调解工作室成功化解3起买卖合同纠纷,3名被告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履行金额10元,诉前调解取得了良好效果,实现当事人减诉累、法院省资源的“双赢”局面。

案情简介

3名被告向同一原告林某某购买材料,其中被告李某未付货款53450.00元,被告次某未付货款16000.00元,被告陈某未付货款23386.00元,3名被告未付的货款,向原告出具欠条并约定了支付时间,但约定的时间届满,3名被告均未向原告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案件进入法院后,立案庭认真审查当事人递交的材料并确认适合诉前调解,在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将案件交由和谐梅里格桑梅朵调解工作室驻室法官进行诉前调解

法官接收案件后立即与双方当事人进行电话联系沟通,本着依法依理、和平解纷的原则,通过讲解相关政策法律,释明法律义务,告知案件一旦进入诉讼程序甚至是发展到执行阶段将会增加的费用成本、时间成本及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尽力引导督促当事人在诉前调解过程中自动履行法律义务,最终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3名被告当场履行了支付义务原告林某某向法院撤回起诉

本案中,和谐梅里格桑梅朵调解工作室”的驻室法官充分发挥了诉前调解机制优势和诉源治理的合力效应,提升了自动履行率,有效降低衍生案件数,节约了司法资源,做到一次性解决矛盾纠纷,将矛盾纠纷止于诉前。


 
来源:立案庭
责任编辑:白东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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