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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普法强基在行动(30):非法持枪狩猎,触犯刑法终获刑
作者:综合审判庭  发布时间:2024-01-25 17:18:31 打印 字号: | |

【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普法强基在行动(30):非法持枪狩猎,触犯刑法终获刑

 

 

近期,德钦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被告人康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狩猎罪案件,德钦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康某涉嫌非法狩猎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庭审依法采用“3+4合议庭模式,由3名审判员、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被告人康某在家中私藏弹药106颗,1把小口径枪、1把射钉枪,在牧场一棵栗树洞内私藏射钉枪1把,其中2把射钉枪为被告人康非法制造。

2022年6月,被告人康使用射钉枪猎杀血雉1只、黄鼠狼1只、用铁夹子捕杀猕猴1只。经鉴定,涉案的血雉猕猴属于国家Ⅱ级保护动物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RES)附录Ⅱ。黄鼠狼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价值合计15800.00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康某犯非法持有枪支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狩猎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康某有期徒刑三年,同时,判决被告人康某向公益诉讼人支付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15800.00元并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

 

法官寄语:野生动物是维护自然生态平衡的重要基础,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病毒的天然储存库,捕杀野生动物不仅破坏了生态平衡,对生物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都带来了隐患,通过依法惩治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犯罪,革除交易、猎捕野生动物的陋习,助力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承担起维护生态环境的社会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实现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的有效司法保护,共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家园。

该案也警示广大群众,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还要承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另外,该案还涉及非法持有、制造枪支,使用枪支猎捕的违法犯罪行为,私藏枪支属于违法行为,一定要及时主动上交当地公安机关,不得擅自处理。


 
来源:综合审判庭
责任编辑:白东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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