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普法强基在行动(31):非法运送他人“出国”,
你说“刑”不“刑”!
近期,德钦县人民法院审结1件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案件。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被告人黑某从境外人员处得知徐某、陈某、王某、梁某等4人想要偷渡出国后,取得徐某等4人的联系方式并将几人集中,由被告人黑某先行探路,被告人朱某、朱某某驾车将徐某4人运往边境,因获悉前方有巡警,朱某等人随即折返,后黑某、朱某、朱某某三人先后被民警抓获归案。
经法院审理认为,黑某、朱某、朱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
被告人黑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朱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说法:
出入国边境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不得违反国境管理规定,鉴于本案中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官寄语:
切勿贪图眼前小利,心存侥幸,偷渡、非法运送他人偷渡都构成犯罪,要树立“国门意识”,自觉维护国境管理秩序。切勿相信境外高薪工作骗局,防范境外电信网络诈骗,保护好自身安全与财产安全,出境务工务必经过正规的劳务输出,依规办理出境手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