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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普法强基在行动(33):当庭履行化纠纷 + 庭前调解促还款
作者:综合审判庭(格玛斯那)  发布时间:2024-01-26 14:29:14 打印 字号: | |

【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普法强基在行动(33):当庭履行化纠纷 + 庭前调解促还款

 

近日,德钦县人民法院法官成功调解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和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案情简介1:

高某于2022年9月下旬找到格某,请求格某对高某装修的酒店进行打扫卫生及清理垃圾,双方约定了清理费为7000元,后在高某的请求下,双方口头确定清理费为6600元,在格某完成劳务后,高某以无力支付为由一直拖欠劳务费,格某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

在庭审时承办法官从责任、法理、情理等多角度的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法庭调解,双方确定了劳务费,高某当庭履行。

案情简介2

袁某欠曹某材料款1.2万余元,曹某多次催促袁某还款,袁某均以各种借口推脱,曹某无奈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在庭前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通过前期沟通协调,双方当事人对拖欠的材料款进行了结算,袁某在开庭前向原告全额支付了材料款,原告在收到款后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法官寄语:诚信既是公民道德的基石,也是社会有序运转的保证,“人以诚立身”要求我们在平时社会交往中讲诚信作出合同约定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周全,一旦达成契约就应该认真履行,不能随意毁约;另一方面,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有保留证据意识,当纠纷发生时,才能更好的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综合审判庭
责任编辑:白东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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