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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普法强基在行动(35):同居析产起纠纷 法官温情促调解
作者:综合审判庭(次里达瓦)  发布时间:2024-01-26 14:50:59 打印 字号: | |


【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普法强基在行动(35:同居析产起纠纷 法官温情促调解


法律保护人们自主选择婚姻状态的意愿,同样也保护人们的财产安全。近日,德铁县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一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通过法官耐心调解、理性沟通,原被告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双方矛盾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案情回顾

原告斯某某诉称其与被告阿某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长达25年之久,子女均已成年,现因双方已解除同居关系,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同居期间积累的家庭共同财产。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及时安抚双方情绪倾听双方意见从法理方面耐心释法,从情理方面用心劝导,在庭审中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释法明理,找准纠纷症结,最终经法官反复辦法析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告交付原告财产折价款200000.00元,被告当庭履行100000.00元,至此,这一案件得以妥善解决

法官寄语

相对于婚姻关系,男女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而长期、稳定、共同生活的属于同居关系。同居双方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以夫妻的名义向对方主张财产分配权、抚养权和继承权。同居关系存在时产生的共同财产不完全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选择同居时一定要理性慎重。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来源:综合审判庭
责任编辑:白东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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