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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普法强基在行动(36):攻坚克难,高效执结
作者:执行局(杨志勇)  发布时间:2024-01-31 11:00:07 打印 字号: | |

【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普法强基在行动(36:攻坚克难,高效执结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法院部署,打好年末执行攻坚战,全力推进执行进度,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德钦县人民法院快速响应,积极作为,高效完成了一起执行案件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德钦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申请执行人迪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钦支行与被执行人斯某某、卓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在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该案被执行人斯某某、卓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执行人共同向申请执行人借款5万元;离异时,二人曾签订离婚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斯某某自愿承担该借款的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卓某拿出离婚协议想证明该笔债务应由斯某某承担,其不应被列为被执行人。

执行法官就此事耐心细致地向其说明: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债权人仍有权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夫妻一方不得以离婚协议的约定对抗债权人。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可向另一方主张按照离婚协议承担相应的支付责任。

最终被执行人卓某同意先支付该案的一半借款本息,并要求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斯某某执行余款。

近期,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斯某某家中,并邀请被执行人斯某某父母及叔叔旁观执行现场。要求被执行人斯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耐心地讲述了不配合执行的弊端。最终其父母自愿帮被执行人斯某某履行义务并当场履行了剩余案款。

该案在执行法官的耐心劝解和细心剖析下,最终成功将借款本息、执行费、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执行到位。

 

法官提示:

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体现;但离婚协议的内容系由夫妻双方确定,如果夫妻双方以逃避共同债务为目的,将夫妻共同债务约定由无清偿能力的一方负担,势必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因此,对离婚协议的对外效力应予以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规定,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债权人仍有权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夫妻一方不得以离婚协议的约定对抗债权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白东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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