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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普法强基在行动(40):捕鱼捞虾需谨慎,担心“捕”你入法网
作者:综合审判庭  发布时间:2024-01-31 11:51:40 打印 字号: | |

【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普法强基在行动(40)捕鱼捞虾需谨慎,担心“捕”你入法网

   

近期德钦县人民法院审结建院以来第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26日,被告人六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携带鱼竿、爆炸钩到德钦县拖顶乡堆拉小组旁金沙江边钓鱼,被匿名群众举报后民警当场查获,查获时尚未捕捞到任何水产品。经德钦县农业农村局认定,涉案水域为德钦县人民政府禁捕通告规定的禁渔期和禁渔区范围内,捕捞工具爆炸钩属于《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4号)规定中的禁用渔具。

审理结果:

被告人六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因被告人六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法院对前罪(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和后罪实行数罪并罚,合并执行判处被告人六某拘役三个月。宣判当天,法院对被告人六某予以逮捕。

法官提醒:

德钦县内金沙江(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属国家重点水域、流域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羊拉乡德拉村和拖顶乡念萨村的金沙江218.75公里干流及丹达河、珠巴洛河2条主要支流于2020年7月1日0时起全面实施禁捕,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来源:综合审判庭
责任编辑:白东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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