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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1):离婚纠纷温情调,和好如初续良缘
作者:立案庭  发布时间:2024-03-26 17:14:46 打印 字号: | |


 

近日,德钦县人民法院“和谐梅里·格桑梅朵调解工作室”通过调解柔性解决了一起离婚案件,让夫妻二人冰释前嫌,和好如初,成功挽救了一个濒临破碎的家庭。

案件详情

原、被告于2017年4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原告提出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多次发生纠纷,导致矛盾不断升级,难以调和,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在详细了解案情后,德钦县人民法院“和谐梅里·格桑梅朵调解工作室”的法官首先梳理了双方矛盾焦点,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夫妻双方之间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夫妻之间的矛盾大多是源于生活中日积月累的微小矛盾

考虑到双方的感情基础还在,承办法官耐心的释法明理双方矛盾逐渐缓和,都认识到了自己在婚姻关系中存在的不足。

随后承办法官针对原告的诉求和两人在婚姻关系中存在的矛盾提出解决方案。最终,在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原、被告双方冰释前嫌,当庭和好,表示将会继续携手并进,共同维护家庭的温暖和谐

【法官寄语】

夫妻双方在生活中难免会产生摩擦、矛盾,但双方应该相互体谅、换位思考,加强沟通,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夫妻关系。当婚姻出现危机时,夫妻均应该努力挽救,而不是轻言放弃、对簿公堂,双方应该静下心来,多站在对方角度,考虑对方的付出与艰辛、反思自己。希望所有夫妻一起享受婚姻的幸福,共同承担婚姻的苦楚,互谅互让、互相珍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来源:立案庭
责任编辑:白东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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