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德钦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在办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引发的执行案件中,坚持能动司法,用最短的时间内了解案情、分析案情、积极调整工作思路和方式,在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做到短时高效,彰显司法温情。
案情简介:被执行人格某向申请被执行人冯某借款3万余元,后拒不偿还,冯某无奈下遂诉至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人格某名下有个人住房公积金,但被执行人格某不愿意扣划名下公积金,经法官多次与被执行人格某进行沟通交流,释法明理,当日被执行人格某同意扣划公积金,并立即同法官到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德钦管理部进行扣划,案件至此顺利执结。
法官温馨提示:如果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拒不履行,这种行为可能被视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这是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时可能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此类行为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